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4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下达命令如下:
一、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疫情排查防控工作。所有通过机场、火车站、港口、公路进入本市的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来连人员健康申报书》,不配合或虚假、拒绝填报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管理。外地返连人员自到达大连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并主动向社区和本单位报备,接受监督。自行隔离期间,如出现发热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社区和本单位报告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由120救护车及时送到当地发热门诊就诊。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1.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3.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4.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借机生事、扰乱视听、歧视湖北(武汉)籍等所有外地来连人员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5.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警务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7.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8.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9.拒不服从警务人员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警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10.未经批准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防疫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以及经过认证的防疫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11.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12.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13.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14.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四、广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严处重处。
1.严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2.严禁生产销售劣质疫情用药品、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及“三无”产品,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3.严禁在农产品市场以任何形式进行活畜禽交易;
4.严禁发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